非学校补课,老师不负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5:18:55
不是由学校组织的非营利性补课,家长能不能写条子明证明补课是自愿的,如果孩子出事与老师无关。有没有具体法律支持阿。要是写条子,改写什么内容。 最好能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老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即使是非赢利性的补课,也应当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只要是在老师的控制范围以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均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若由第三人造成损害,老师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损害发生在老师的控制范围以外,比如在去补课地点的路上,则老师不承担责任。
如果要写证明的话,可以这样写:XXX(孩子的名字)补课系出于自愿,其在补课地点以外所受损害与XXX老师无关。如果老师非要你们写一切损害与他无关,也可以写。根据是合同法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最关键的是要多注意孩子的安全,这比研究怎么开证明更重要。

就像工地上包工头和工人签订用工合同一样,写明出了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跟没签一样。就算家长写了条子,在老师那出了问题还是老师的责任,因为老师是临时的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