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期限 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3:55:41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问题:183条中上诉权的主体是自诉人、被告人,那么该条中的抗诉权是针对谁的呢?难道自诉人、被告人也能抗诉?我的意思是说183条中的抗诉权是针对谁的?如果该条中的抗诉权是被害人的,和182条被害人的抗诉期限是不是冲突了?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的期限究竟是五日还是十日?谢谢!

抗诉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自诉人、被告人只享有上诉权。被害人也没有抗诉权,只有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也就说只有申请的权利,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期限是五日,留五日给检察院研究是否决定抗诉及答复被害人,抗诉权的行使期限自接到判决书后只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