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专家一个关于劳动转正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1:05:49
我有一个亲戚:
她1993年在郑州铁路局下属的商丘火车站做临时工。
2003年被单位以“不要临时工”一句话为由集体清退。
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满十年,则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临时工是否属于合同制工人呢?
郑州铁路局的做法是不是侵权呢?
她的这种情况能否转正?
怎么处理?
或者要求单位赔偿?
请教网上的好心人或专家给俺个建议。谢谢!!

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连续工作满十年”起始时间为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双方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劳动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工作报酬,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视为无效行为。

我不是专家,新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你家亲戚的这种情况是03年的,差5年,不知道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了。

1.你的情况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你当时可以提出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也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固定结束的时间,而不是你所认为的终身合同,当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还是可以终止的.

3.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4.有一个问题,现在已经是2009年了,如果现在才来问怎么办的也已经过了时效的.

在0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之前,
只要连续工作满十年, 也一样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你的问题重点是.
你亲戚是2003年被清退, 现在是2009年, 已过了追索年期.

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