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定撤消使用函告程序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8:54:42
你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AC公司申请执行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以D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人DN县AC公司为A先生 案外人H省H集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对此异议立执行监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 认为你院将申请执行人DN县AC公司变更为A先生没有法律依据,望你院自行纠正XXX执字XX号执行裁定书的错误。(基层院已经向中级法院汇报不同意撤销 中院至今不同意执行(
H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大家评论这样的函符合法律程序吗

当然不行,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二审或者再审),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予以裁定撤销.

完全合法,因为案外人h集团不是按正常程序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在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异议,这种异议类似于打小报告,因此上级法院说:“本院对此异议立执行监督”就是说上级是出于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参与进来的,它当然可以给下级法院发指导函。

合法,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