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法院地域管辖异议成功后,可否再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提出走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5:29:53
我从某公司进货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质量问题,我停止向该公司付款。该公司诉我到A区法院,而我的住所地及合同交易地都在B区而不在A区,我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后,A区法院将本案移交到B区法院审理。在举证期限内,我突然想到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解决,我立即书面向B区法院报告,本案因为有仲裁条款,请求B区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B区法院没有理我,照样开庭审理。审前我要求法院对我提出的仲裁报告依法裁定,主审法官说,“你提了地域管辖异议,该案已经移送到我院,不能再提管辖异议了,不能走仲裁,继续审理”。我说“你对你所说的话不下书面裁定,我的上诉权利被剥夺,我不打这个官司了”主审法官说“你既然来了,就别想走出法院!”我被迫接受审理。
近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我被判输。仲裁管辖异议在一审认定中表述为,“不予支持”。
我翻了几遍仲裁法及有关解释的法条,法律是这样表述的,”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但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应诉的,视为法院管辖;”“提起仲裁管辖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之前提出“。
本案中,B区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在首次开庭前向其提出仲裁管辖异议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呀。
请求各位大师帮忙解析。谢谢
(1)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3)审前程序是否包括地域管辖异议的提出和成立?

没有办法了,你自己放弃了仲裁管辖的相关权利。

首先,是管辖异议中,你没有提出仲裁管辖,而提的是法院的地域管辖异议(上面那位兄弟说的:你提法院地域管辖异议的实质,就是同意法院管辖,但不同意A法院管辖。而且可想而知,你的管辖异议中也会提到你觉得B法院管辖更妥当或类似的语句)。这是你第一次放弃仲裁管辖。

其次,你竟然同意参加B法院的庭审,这已经从实际上放弃了仲裁管辖的权利。

最后说一句,管辖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事实的审理。而且有的情况下,法院诉讼比仲裁管辖更有利,因为:仲裁是一裁定局,诉讼还有二审呢!

我觉得,你如果认为一审确实不正确,应该集中精力放在二审的实体抗辩上,在程序上再去对抗可能无用,而且也你无法集中精力。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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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明白你的心情,你肯定希望有人能站在你一边!但这种支持在现实中看来是虚幻的,你要面对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以及《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应该是按照正常的理解,“第一次开庭”前,而不应该算开庭前的各种活动(庭前的管辖异议当然也不算),解释中写得很详细,我同意你的意见:法院B的做法野蛮且违法!

你完全可以不参加法院B组织的庭审!

但事实是:
1. 你提过地域管辖异议,你自己看看你的异议书中是否提到B地管辖更适宜,或类似语句;

2. 你参加了法院B组织的庭审,如果在庭审笔录上没有对你强烈反对开庭进行记录的话,你现在的处境就是“百口莫辩”、“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 民诉法规定,法院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这也可能成为今后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的一个说辞。

还是建议你,在二审中法院无权管辖肯定要提,但事实的抗辩也不能缺少。客观事实有时候就是这样的,法院不讲法,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单纯和他们讲理论,那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祝你顺利

你提起管辖权异议就代表应诉了,你的行为可以这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