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一道习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5:39:29
甲欲购买乙所有的自行车一辆,双方就价款已经达成一致。因为乙将自行车租给了丙,故双方约定承租期满后由丙负责交付。承租期满后,因为丙没有教父,甲应像谁请求给付?
A乙 B丙 C乙或者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因为该种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是c,求分析过程
我刚翻了翻法条。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这道题中的具体情况也不符合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我认为c选项有问题,可是这个题出自某年的司法考试,而且在今年的公检法民法学考试大纲中也出现了类似的......

求解

甲得向乙请求给付,因为乙是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甲得向丙请求给付。由约定期限到,但乙没有向甲为给付行为而丙也没有为给付行为,推断出乙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丙的债务。甲得向丙请求给付基于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详细分析见教材,在合同保全那一章。

此题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为什么乙承担责任?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履行责任,这点《合同法》65条说得很清楚。

第二,为什么丙承担责任?

据《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甲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

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至于为什么是连带关系?
上面已从法律关系主体分析过。下面将从标的物的角度分析。
我想是因为实质占有标的物自行车,而自行车属于种类物,既乙可以用任何一辆自行车甚至同型号的自行车履行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乙没有自行车并不能减轻或消除他给付的义务和可能性。

另外合同法在司考占比重较大,建议买本大部头教材,吃透了再去考试。推荐随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甲向乙请求给付是基于二者之间 的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
甲向丙请求给付是 基于物权关系,丙在承租期满后,他就再无权占有,属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