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见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与质权人所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5:34:52
法律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见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与质权人所有。那么意思是典当东西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了?

《物权法》第186条对流押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1、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 2、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进入抵押权、质权实行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质押财产归质权人。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分清质权和典权。你说的应该是绝当,即使这种情况也不是典权人直接占有了典物。
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