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标的物的一道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7:01:28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请问答案是什么?说明理由。
谢谢各位解答。

本题为2006年试卷三第10题,标准答案为A。

我想问一下,乙是否可以侵权之诉要求丙赔偿呢? 因为乙虽然和丙没有合同关系,但丙侵害了乙的所有权(物权),为什么乙不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呢?

答案:A
理由:
1、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A对B错。
2、对于C,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C错。
3、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A正确.约定由甲代办托运而货物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则应由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甲向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错误.出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
D错误.驾驶员丁为丙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应由丙承担责任.丙承担责任后向丁追偿不在题目讨论范围之内.

选择A选项。
代办托运:卖方与承运人的合同;
交货方式:货交承运人,所以丙接手就是乙的货了;

甲乙是买卖合同关系,乙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是可以的(因为买卖合同中甲的义务是选任合适的承运人,本题涉及承运人重大过失,所以甲选人不合适,为约了。丙要是没有过失甲当然没有责任)。
如果甲在承担了责任后,甲无法再追究丙的侵权责任(因为货是乙的),但可以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之间有托运合同)

选A,因为合同的相对性。乙和丙没有合同关系

不过。乙可以以侵权之诉来要求丙赔偿

A 对 《合同法》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 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尽管乙承担了货物毁损的风险,但不影响其向甲追究违约责任,因甲未能向乙按约交货。当然,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再向丙要求赔偿。

B 错 《合同法》 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