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这样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16:27
因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说我没有提前30日申请,不允许我走,但我执意要走,我说我已经向在职的同事作了交接,我一整个月的薪水也被扣除掉了,然后用人单位说不排除我们用法律行动去告你,而且会向你将要去的那间公司揭发你。所以我想请问未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会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们是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但我们合同上没有写要赔违约金.我是今天说要辞职,用人单位说我一定要向刚生完小孩的同事作交接,但那个同事因为家里有事到现在还没来上班,我说如果她一直不来上班呢?用人单位说那要等到请了新人才能走,我说那要等到什么时候三个月还是一年,用人单位没说什么

不知道朋友你有没有订立合同,是什么样的,多大的公司 ? 在哪里工作?

我先在这里告诉你: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拒付劳动者工资 ===是你告他,不是他告你 。法律是讲道理的,不是讲威胁的 你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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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有一个员工现在提出辞职,而且说下一周就要走人。现在我们单位还没有合适的人来代替他的职务。单位想让他再干一段时间再走,可他去意已决,我们该怎么办?能要求他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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