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建省道占用农民土地该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8:39:11
山东政府在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马石槽村建省道,占用农民土地说一亩地3000元,土地附着物庄稼不给于赔偿,这样农民该怎么办?

这个可能太少了。不管是什么建设征收农民的土地,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偿。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8/29/content_1913155.htm
山东省还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gsjk/200509160176.htm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