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28:00
甲和乙签定 房屋买卖合同A,约定全款付清后,将甲名下房屋登记过户到乙名下.乙付完首付后,与丙签定买卖合同B,约定现付清全款,将此房屋过户到丙名下.乙拿到丙的首付去付给甲时,甲已经与丁签定合同C,欲将此房高价卖给丁,愿意赔偿违约金给乙.

请问:
1 在乙与丙签定合同B时,乙并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请问合同B是有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丙是否善意(是否知道乙此时未取得所有权),是否影响该合同定性?

2 假如,甲房子还未过户给丁,乙不同意接受违约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原买卖合同? 此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A, 甲与丁之间的合同C, 合同A是否应该优先执行过户? 或是根据债的同等性原则,享有同等地位呢?

第1问楼上回答错了吧
合同B应该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此时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与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丙是否是善意都不会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他只能等待甲的追认或者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2问和楼上的一样。

有效合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合同有效,合同生效要件不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则。不影响。法律不禁止一屋多卖,但需要对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可以,只要没经房产产权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优先过户的说话,房主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但应对其他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丙丁在房屋没变更登记前,地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