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道司法考试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2:45:43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对于C选项的错误我没有什么异议。但是D选项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吗?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看来应该也是错误的啊
看看我有什么地方搞错了?谢谢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这个答案是正解

因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此并没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公司法》有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认为《合伙企业法》变更了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
当然,这一点是有争议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不过据说司法考试是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是这样,《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即是为合伙企业法留下空间,这是公司法起草的时候特别为合伙企业法开的后门,这里的法律,目前特指合伙企业法。

C是对的那D就是错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