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在香港结婚,有问题请知道的朋友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27:33
我是香港人,我女朋友是大陆人,在香港登记注册,我需要办单身证明吗?还是只需要我女朋友办单身证明?请知道详细在港结婚流程的朋友能告诉我 一标准的流程!谢谢给予回答的朋友!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凡拟结婚人士,不论拟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或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婚礼,或由婚礼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直接递交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拟结婚双方无须受居留条件所限制,亦可以属任何国籍人士.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以西历计算).

如何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除在海外递交的通知书外,拟结婚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把已签名的拟结婚通知书交往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给本港的婚姻登记处。并须出示拟结婚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他们必须提供双方的下列个人资料:
全名;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职业;
年龄;
住址;
双方父母的姓名;及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即婚姻条例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但超过十六岁,又非鳏夫或寡妇,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离婚文件或死亡证明书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这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及结婚仪式的安排:
拟结婚通知书须在接收通知书的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为期最少十五整天.

在这段期间内,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如对该宗婚姻提出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