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2:07:48
7月份开了一张发票金额是35820,这里面是有8种产品,现在客户说要把其中2件产品退回来,金额是12200,剩下的23620还得另外开给客户。这个月还没报税,现在隔月了发票要如何处理,税金方面有什么影响?

增值税发票被客户退回来分两种情况:
  当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被退回,因为没到月末,没有确认收入,就不用做分录,也不用开红字发票,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把该发票打作废就可以。然后把发票所有联放一起保存、备查。
  跨月的发票被客户退回是,就要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经税务局审批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以前月份开出的已做收入的发票。
  红字发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xxx(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xxx(红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跨月了,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这个月还按正常的报税,然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掉35820,现开具蓝字23620
对方如已认证了发票,出现退货等情况,可以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购货方原取得的进项发票不需要退回。
对方如果没有认证,就让对方提供拒收证明,销方根据拒收证明开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