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点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5 14:35:05
以该题为例,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交换乙公司的原材料,在交换日,甲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账面余额为320000元(其中成本为24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360000元。换入的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为51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9000元。

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乙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甲公司换入原材料的成本=360000-9000-300000*17%=300000

① 借: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 9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40000

-公允价值变动 80000

投资收益 40000

②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关于换入原材料成本的计量,入账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取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

这里的“-可抵扣的进项税”怎么理解?我实在不明白,请指教

1.我举个类比的例子吧,
交易性金融资产,你购买时包含了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是不是要作为应收股利,而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2.如果你直接去买材料,100的材料,你是不是得给他117元,分录是不是有个进项税?

3.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就等于你支付的117,但实际进材料成本的是100,进项税要单列。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其实是一项资产,因为用它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税额达到少缴税的作用。
我们收到的进项税其实就是卖方向税局交过的销项税,已经出过钱了,我们在拿着发票去税局确认这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