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03:30
我98年10月进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是每一年一签。在07年12月30日被领导通知说,暂时放假2个月,然后再通知上班。当时也没有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让工作交接。可后来就没再通知上班,这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怎么计算。(签定的劳动合同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终止劳动合同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主要还是要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何种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的应当支付;由于合同到期的应当支付;由于劳动者原因的则不需要支付。比如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胡律师:

合同是到07年12月30日到期的话,如果放假2个月单位没有与你办理离职手续的话,你这个情况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作10年折算成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到07年12月30日,你的合同已经到期。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月工资。(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像你这种在08年之前的情况只能跟单位好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