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能拿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3:53:51
我是电气设计工程师,现在在此公司工作已快满5年了。我是2004年11月9日起在我现在所在的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最后一次签约是2008年8月26日,到期是2009年8月27日,现在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拿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律师你好,我是电气设计工程师,现在在此公司工作已快满5年了。我是2004年11月9日起在我现在所在的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最后一次签约是2008年8月28日,到期是2009年8月27日,现在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今天,人事部相关人找我讲,只给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补6000元,我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说2004年到2008年以前的没有补偿。请问,这对吗?我能拿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