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发票忘作废现已隔月怎么作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3:42:27
我在7月份开了张发票后因粗心又重开了张一样的给客户,客户收到后退还给我公司一张,但已到8月份了,金税卡里不能作废了,现在我只要申请红字发票冲销就行了,但像这种情况具体怎么操作啊?

申请红字发票。

  在电脑里先申请红字通知单,拿着通知单到税务局盖章有红字通知单号,根据红字通知单号开对应的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发票认证期内办理,超过90天认证期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开具红字发票,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务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发票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到发票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