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孩的抚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2:06:52
一年前已经打过一次官司了,结果判不离!这期间男的和女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结婚三年住在一起不到一个月!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小孩现在差不多也快三岁了!一直以来他家是强行将小孩留在她娘家那边带!男方这边根本就见不到小孩!第一次官司之后女方还三番五次地带人去男方家闹事!男方家就一个快70岁的老爸和老妈在家。还逼迫男方家里去起第二次离婚诉状。在她预定的期间内不去的话她扬言就会拆房子!当时派出所得人也是在场的!后来真的第二次来到男方家!打破了男方家的房门进入房间砸碎家具和冰箱。其实她想要小孩就是想从男方家里多搞些钱而已!男方的想法是:她越想要钱越是不能给她一分钱,她要小孩也行但是不会给她一分钱抚养费,要不小孩归男方也不会要她出一分钱!不知这说法行不行得通!!如果行不通那这第二次起诉会不会因小孩的事还是会判不离呢?

1、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予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其所有权人是孩子不是父母一方,所以,你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2、子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权问题会由法院调解,实在无法调解,根据上述规定判决,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我不懂,但是我做为一个3岁宝宝的妈妈,我想说几句话
孩子是无罪的,你们这样对孩子的公平吗,虽然他现在什么还都不懂,但是他们什么都懂,你家宝宝就不要爸爸妈妈吗?嘴里就不念着爸爸妈妈吗?我的宝宝18个月的时候就知道拿起电话,叫爸爸,因为孩子是婆婆带的。尽管他不懂的拨号码,尽管不知道那边有没有应答声,每当电话铃声响的时候,他就叫爸爸。
你的妻子的做法真的很过分,孩子是娘生上掉下来的一块肉,不看着往日夫妻的情分上,也要看着可爱的宝宝份上啊。

她要小孩也行但是不会给她一分钱抚养费,要不小孩归男方也不会要她出一分钱!不知这说法行不行得通
我估计这个说法因该行不通,协议离婚因该可以,走法律的路,因该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