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终止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6:09:41
wo 我是06/09/26进的厂到现在09/09/10到期;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公司说会按法律对我补偿。我想问公司应该补偿我多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单位应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
经济补偿金为相当于你两个月工资.

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应该是两个月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像你这个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最高支付额不超过十二年。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照此,公司应该补偿你整整3个月工资的补偿。

1、根据你的情况,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该是补偿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