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而合并程序中却有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8:26:22
请详细解答!以便更好理解!

本人系非专业人士,下列理解仅供参考。
那是因为:
尽管公司法有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但,公司合并中的被解散方,其民事法律主体和财产权利在合并后已经灭失,实践中,债权人没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债权人可以在合并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述“债权人没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俗意义上的找不到人、也抓不到东西;二是,当你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权利时,对方可以已支付相应对价为由来抗辩你的主张(对方此时属“善意第三人”)。

而公司分立中,尽管原公司在分立后其民事法律主体已经灭失,但其财产权利还在分立后的几个公司中,而且公司法有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你不仅在实物上还是在法理上都可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管是分立前、还是在分立后。故公司法没有提出类似规定。

1、因为公司合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公司与一家负债较多的企业合并,公司依法就需承继该企业的债务,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为规避这种情形下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