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专业问题,请专家来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0:07:41
被逮捕(待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因患传染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的,要想取保候审应当适用哪一条款,有劝决定取保候审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局或者二者兼有?如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用何种文书通知检察院?对于已经逮捕待起诉的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如果不能用该条款,那应当用哪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就该类问题有无现行有效的解释?注:该嫌疑人属于多次作案!!!请法学专业人士解答,务必说明有关依据,本人跪谢!不懂装懂的,请绕道!
刑诉法73条是否适用于多次作案的人?

在哪个阶段,就归相应的部门管。
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有权管的机关是公安局。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那么有权管的是检察院。
如果在审判阶段,那么有权管的是法院。

犯罪嫌疑人年龄???罪名???还有,多次作案、团伙作案不适用取保候审。

从本人的从业经历来看,有病的,不论传染病还是其他什么大病,看守所,监狱从来都不收的,当然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或者公安系统的医院出具证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