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和员工取消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9:13:12
我于2004年开始在深圳市远见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 4403012144490)从事软件开发
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也就是元旦前一天,口头通知说全部员工放1个月假,到2009年2月份,公司在没有书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的情况下,与我们所有的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并且没有支付任何的赔偿金,甚至没有发放放假这一个月的法定所得工资, 但该公司目前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丧失了一个企业的最基本道德!!!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我在公司工作时间4年多,所以公司应该赔偿我4个月的工资标准*2倍+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另外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给员工放长假,应该支付80%的工资
另外我们都有公司盖章的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内部的大量邮件来往,以及多个证人可以证明我们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公司不支付我的上述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我将和其他员工一起向深圳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是不是这样赔偿的,谢谢!!!

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不过劳动法有些细则是可以按地方解释处理的,所以你们最好去当动劳动仲裁机构把你们的情况讲清楚再问一下。

最好请律师代你处理,你自已抓不到重点,劳动部门很多时候偏各公司,你玩不过他们的.弄不好做个圈套让你不自觉的掉了进去.

如果在08年1月1日以后都还没有跟你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除了可以要求你所说的赔偿金外,还可以要求支付08年的双倍工资。

还有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