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政府行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交营业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42:44
政府行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有没有相关文号
帮帮忙,急需
谢谢!!

政府行为的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营业税。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对于国家来说,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支付的补偿费并不意味着国家用货币去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而是对单位和个人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因此而失去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个人来说,不仅不交营业税,还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规定: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