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7:50:03
事实描述:
1、2009年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为期3年。
2、至2009年7月,公司尚未办理任何转正手续,工资等也以试用期标准发放。
3、8月初,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协议,理由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无需开展此项工作。(事实是,公司认为该劳动者人力成本较高,不愿意负担此人力成本。)
问题:
1、根据劳动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目前尚未收到书面通知。是否可以获得由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
2、工作时间尚不满6个月,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半个月工资?
3、本人还有2周时间即将满6个月工作时间,如果公司提前30天通知,到解约日,应该已满6个月,鉴于此种情况个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个月工资?还是说,仍然是1个半月?
4、转正问题公司至今尚未给与明确答复,就此问题,是否可以提出相关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5、如果个人坚持不同意协商解除,会有何种后果?

楼上的已经回答的很完整了。我在对第4个问题作补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的情况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因此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你,所以你不但可以让他支付你一个月的补偿外,还可以要求另外2个月的经济赔偿(注意
:是赔偿金,非补偿金)以下是适用法律条款: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的补偿金标准是一个月,两倍就是2个月)

5.如果你不同意,可以投诉,让劳动部门主持协商,15日之后可以申请仲裁。

您好:
1、如果是公司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
2、补偿金计算标准,按你实际工作期限计算,即计算到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月工资补偿金,满6个月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你应该看合同是否约定试用期,合同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4、公司解除理由不属于法定的理由范围,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