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人与担保人在法律意义上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4:58:07
前一段时间有个朋友借了我两万元钱,有借条(两个人)签字、手印;有证明人签字、手印,如借款人现在无偿还能力,我是否可以向证明人要,其中一个借款人是他父亲(也是证明人)代签的字、手印,同时证明人是国家公务员(人民教师)

证明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担保人指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为某项债务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实际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自己的担保资产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义务。
  证明人与担保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证明人仅是双方的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如果到时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与证明人无关,仍应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而担保人则需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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