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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2:34:22
我是去年8月17号因为大家取保候审,取保费1万元。到今年到了今天刑警队叫我去问话,问我在家现在干什么了,我说跑运输,跑运输就是要到处跑嘛。然后取保单上写的是外出的话要和当地派出所打招呼,可是去年的时候我去北京已经和当地派出所打过招呼了派出所只留了我的电话号码,我想问的是,现在还能不能给我这1万元的取保费,如果不能给是什么理由,

你的行为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故保证金应当退还。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

  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

  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

  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