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加一条犯骗取贷款罪?法无明文不为罪吗?请问在实际使用时该、如何把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4:46:17

这是新增加的罪名 骗取贷款罪!
法无明文不为罪!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危害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犯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损失的行为专门新增了一个条款并规定为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此类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称谓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所谓“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认为是欺骗。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的标准尚有待于司法机关明确;“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恶劣,或多次欺骗金融机构,或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等情形。对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认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罪已经算欺诈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