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的终审判决,公安机关有权利干涩执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6:30:43

关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力问题,有区分的。如果是判处刑罚或者是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话,是法院应该交给公安局去执行的。如果是罚金刑就交给法院自己执行。
所以,你最好先补充一下问题,到底是哪种的刑罚。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部分,公安是管不着的。但是如果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但是公安机关不履行的话,比如应当抓起来不抓,是可以向法院和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作为。
所以你最好弄清楚下,是否职权之内,在职权之内的有些行为是有法定幅度的,比如罚款在500元以下,那就可以罚80,也可以罚200.这个不是干涉行为,是职权内正当行为。
如果是关于赔偿执行难的问题,那这个就比较难了。尤其是像民事案件判决给付的金钱之类的。法律老赖还是很多的。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是很严重的。法院的做法,一般是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去强制执行,建议还是当事人之间和解协商的好。
如果可以,你描述下具体案情吧。最近忙着考试复习,所以都是隔两天才上网看看,没看到你留言,不好意思。

《宪法》规定法院为独立审批机关,对法院生效的终审判决,执行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

得看他的理由,如果是因为牵扯到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通过相关程序是可以暂缓执行的。

公安机关不但没有权利去干涉执行,而且有义务协助执行。

希望可以帮到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对象,经当场盘问、检查确认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继续盘问查明不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将被执行人带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不需作出处理决定但应当移交人民法院的继续盘问人员,适用继续盘问起止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而人民法院执行局仍未响应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所在地法院先行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地法院应当立即派员将被执行人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