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和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人员组成有何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3:32:30
请问简易程序审理和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庭审人员的组成有何分别?
如果写有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合议庭成员的,而实际出庭审理只有合议庭成员中的其中一人,加 书记员,共两人出庭审理,此种是简易还是普通审理程序?
可是,我的是二审,只一个代理审判员和书记员参审,审判长及合议庭均没有到庭 .
判决书上的合议人员除了其中的代理审判员一人没变外,其余均与传票上的合议人员不同,则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原则上,这不符合相关规定;
实际上,法院普通程序有时会这样做;
如果有异议,你可以当庭提出来。

一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一审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
二审程序只能适用合议庭
一审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适用。
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是民事案件6个月,刑事案件1个月
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的 20天
开庭时,法官是否应该对当事作说明,他采用了何种程序?
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按照你的描述 应该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法官有说明的义务

普通程序应当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