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4:18:51
看和很多种解释也没弄懂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1.无过错原则的意思是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吗?那位什么还有免责事由?
2.无过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好多都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目的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和过错推定原则中的证明自己无过错有什么区别啊?
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否仅存于特殊侵权责任中?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哪一类?属于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为什么
5.为什么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这类损害属于作为义务?是施工者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吗?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属于无过错责任吧?《民法通则》124条上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可以除外啊?那第三人过错的属于免责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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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既然是作为义务,如果施工人放置了标志和安全措施,但是被第三人破坏了,此时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有第三人还是施工人来负责啊?为什么?
6既然第三人过错不属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那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第三人、排污单位、还是共同承担?为什么?

1.侵权一般构成要件是 侵权行为 侵权人过错 损害结果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侵权行为要以侵权为行为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且四要件都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撇开了侵权人过错这个要件不问,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但这样的归责原则可能对侵权行为人不公平,比方说A一心求死,躲在高速公路边,等B开车过来的时候突然窜出去,B躲避不及而撞死了。此处交通事故为无过错责任,但如果要B就A的死亡负责,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法律又对无过错侵权规定了若干免责事由。
2.过错推定责任从本质上说还是过错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只是在举证责任上要求由侵权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3.无过错责任算是特殊侵权规则吧,过错推定应该不算。
4.地面施工是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因为施工人只需证明自己尽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就推定他有过错。
5.理解正确,作为义务就是要设置明显安全提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6.第三人过错不是免责事由。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可抗力才是免责事由。

5.施工人只要尽了安全提示义务就不构成侵权啊,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赔偿。
6.既然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当然还要排污人赔偿,第三人过错的,排污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