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有无经济补偿及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26:37
我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我是2008年1月19日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但是这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合同。直到10月份才和我签订合同,合同期为2009年12月31日。

如果合同期已满,单价不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还有,我进这家单位前9个月,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我9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没有帮我缴纳养老保险),谢谢大家!

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都要,除非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请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5)小条.
  如员工入职后第三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如果你要告你们公司,相关的资料、证据要保留好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08年2月到10月之间可以要求主张双倍工资,另外要求补交养老保险。不续签合同的话,补两个月的工资。

建议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求助,他们可以帮你解决问题。

合同之前如果有应该得补偿的 祝你好运

我不知道你是哪的,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太一样,我是天津的,在天津:
一,合同到期公司单方面不续签应提前30天通知,或以本人1个月的工资代替,在公司两年,按1年补发1个月为标准,即应补发2个月的工资,补发金额参照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平均工资低于市平均工资的60%,按市品平均工资的60%补发;这点如果去仲裁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二,保险应按保险规定缴纳,如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