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的办案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1:34:02
星期五下午四点多(2009年8月14日)有人到我家来打人,我报警40分钟后民警才到(从派出所到我家最多十分钟)中途有民警打来打来电话给我问我什么事?我让他先来再说!40分钟后到达,我问为什么这么晚才到民警回答;正在处理其他案件,这理由是否成立?民警来了之后不先问伤者情况而是去问打人者,我向民警提供了证人与证物,民警没有去调查取证!只是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就将打人者放回了家,然后让我自己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没等120人来,民警已经离开了,第二天(8月15日)我打电话给民警准备如何处理,这天刚好是星期六他告诉我星期六星期天休息,星期一来处理,星期一上午10点多民警来我家做笔录,然后给我一个伤情鉴定申请表让我自己去医院做费用自己出,今天算起来已经第四天了本来就是轻伤,又经过医院治疗,还有必要做伤情鉴定吗?我想问下这个是不是民警的办案程序?

1.警察在接报警后十分钟内必须到场(城区内五分钟),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为;
2.人民警察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制度,节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处理案件;
3.最好做伤情鉴定,万一够轻伤呢,不够也是轻微伤(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据伤情鉴定处罚对方。
4.属于警察办案程序,且一个月内办结。

做轻伤鉴定的钱按照规定,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这个主要看当事人怎么想。
还有,当时你提出了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先调查案件,情况属实,应当根据现场提出的证据,证人证言给予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但是这种情况,违法嫌疑人提出去看病,那也是合法的。
这件事我认为,最好是你们两家自己说和,实在达不成一致,那么我估计谁也好不了

那要是说法医说没有必要做了,外伤都看不出来了,没有伤情鉴定是不是就不能对打人者进行相关处罚了?

远有秋菊近有张海超,呜呼哀载.特色的社会主义嘛!

程序是这样,但工作态度欠缺,你可以到上级机关督察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