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一些问题,急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6:39:38
我有一套房子,在两年前赠送给了我姐姐,并且赠予合同已经到公证处公证过了,但是尚未履行过户手续,两年之后,因为生意失败,我现在已赋闲在家,也没有找到工作,家中还有一个8岁大女儿需要抚养,如果履行了赠予合同的话,我将无房可住,现在姐姐到法院告我,要求强制执行赠予合同,请问,我的情况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解除赠予合同的范畴吗?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我想知道的是,第195条有没有时限性,同时它能不能运用在经过公证后的赠予合同里呢?我想强调的是这房子现在产权依然在我手里,并没有过户。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你的赠与合同已经公正过了,故无法撤销。

2、但是根据195条,此条规定的是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情事变更抗辩权。这一条的效力要大于上述的186条第二款。也就是说,你可以以你赠与后将导至生活的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赠与合同。这种拒绝履行不视为违约。

3、如果上诉到法院,你可以要求法院支持你的抗辩,即支持你如果仍然赠与将导致生活困难。如果法院支持了,你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但这个合同仍然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无法撤销);如果不支持,你的姐姐有权要求你做出变更登记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一、《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是关于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赠与义务的规定。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有时限性的,即赠与人必须在赠与合同依法成产后,至赠与财产全部交付前。
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理由:一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没有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二是该条是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赠与人义务的规定,赠与人只要具备法条所规定的条件,且在期限内,就可以依法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三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和实践性合同,如果在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使得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再履行赠与义务,无疑会进一步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为维护赠与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应充许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时限限制于赠与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
二、贫困反悔权适用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正是因为没过户所以赠与合同才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