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劳动法相关事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31:13
情况是这样的:
2006年进入单位入职,但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弄了张劳动合同让全单位人签了份为期一年的合同(本人在内),之后又没下文了,现在2009年了,这公司打算关闭,另开个新公司,意思明确就是不要员工了,这样的话我可以要求公司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呢?
另:公司从未加过公积金。
谢谢!!请明细的写出相应条款以及数据,不甚感激!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情况的,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您公司应该是以符合以上的条件,公司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应该:
1、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至2009年,工作几年支付几个月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2009年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该从2008年合同到期后的第2个月起支付您双倍的工资。
3、如果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需要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个代通知金您可以按未签合同的双倍来要。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情况的,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