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公司签了“培训协议”,离职时需要赔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0:41:59
我今年去国外参加展会,花了有1w块机票、住宿、酒店的费用,因此,公司和我签了一个“培训合同”,说:从参展回来后的一年里我不可以主动辞职,不然就要赔参展的费用。但是这种展会,其实是我为公司卖力赚钱去了呀!根本不是什么“享受”啊!
请问这样的“培训合同”是合法的吗?我辞职的时候真的必须赔吗?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公司和我签的所谓的“合同”是合法的吗?!我出去参加展会是为公司拉订单了的,很辛苦的,并不是吃喝玩乐,应该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吧,不是什么培训吧。如果这样, 我自己是觉得这个合同是霸王合同,应该不受法律支持的。
恳请专业人事解答一下。感激不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费用。
  因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是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不够的,还必须是进行了专门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

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你认为这样的合同对你不利的话你可以拒绝签也可以不去国外参加展会,让公司另派别人去。
但如果你签了合同去参加了展会你就应该尊守这个一年的期限。

赔钱或者在固定限期内不从事相关工作,也就是一定期限内不能做这一行了。 按照你说的就是一年了。。。

这个是要赔钱的,合同里明文规定了的,要在公司卖力一年后才能走哦,如果赔偿的话,是应该按你目前培训协议签订日期后的上班天数的比例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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