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房屋纠纷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打赢官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6:32:56
我丙方与卖方甲(女)于去年在第三方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丙方按约定于当日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我,我丙方随及入住该房屋等待办理房屋过户。可是近期,乙(男)方手执民事判决书多次来找我要求搬离该房屋,述称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对于我丙方出示的与甲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认同,称为无效。据乙方所讲,甲乙双方属于不正当关系,甲方在不知情时把房屋卖给了我(通过中介签订合同时审理户名均为甲方,我与甲签订合同时产权证还没办下来,约定产权证办下15日内过户),所以乙方把甲方告上法院,说房款均有乙方所出,甲方没拿一分,甲方没出庭,在我不知情下法院把房判给了乙方。我想咨询:我与甲签的合同是否还可以执行。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打赢官司。急。。。
现在是我根本找不到卖方甲,乙又要求我搬离,我怀疑是否是个圈套,没有证据
还有就是,由于纠纷现在房产证没有下来,卖方甲购房合同及其它手续都在中介那里放着,法院判给了乙方,我应该怎么办?急

问题是我现在就找不到卖方,要不我就直接起诉卖方了,要求陪赏我的损失。我现在只有起诉男方,要求确权,我是否满足善意第三人的资格。还有法院不乐意接受我的起诉,特别是本案件已经判决给男方的法院,说已经确权了,你还起什么确权诉。天理啊??

你与甲方合同有效,但是你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你只能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你找不到卖方,可以起诉中介公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