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 选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4:06:39
我们是1998年长春市33号文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长春市1998年33号文件的只能部门是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早已解散!98年33号文件无职能部门管理。
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约140家,职工股东约60000多人,就我公司而言现法人代表行政无作为,企业停产七年多,职工股东不发工资,养老保险金无人缴纳。十余年来法人代表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拒绝和股东见面。根据企业现状,企业职工股东参照公司法自发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企业自救,选出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后,到工商部门注册不予批准,理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而是用长春市1998年的33号文件。市政府1998年33号文件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大会只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有权召开,股东无权自发召开。文件保护了少数人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任由公司垮下去

股份合作制企业确实不适用《公司法》。只能另外想办法,研究一下民法通则等其他法规,看能否找到法律支持。转载一篇文章供参考。转载: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http://lawsky.org/detail.asp?id=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