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故意行为是什么责任?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4:21:25
2006年3月31日,受害人参加单位妇检,发现宫腔积液,,需复查,出于对湖北省妇幼三甲医院的信任,于2006年5月15日到该院门诊复查,门诊据“B超报告血HCG滋养细胞待排”的诊治结果将患者收入院,16日入住该院妇科八楼,经妇检,X胸片检查正常,17日早晨6点,血液科抽血,该天8点(早晨)医生查房时告知患者“可能是恶性绒癌,待结果出来”,血检结果为肝、肾功能、血常规一切正常。18日,医生查房告知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马上化疗,绒癌从血液转移非常快,通知家里来人,24小时需要家属陪护”,在医生的指导下,签字同意化疗,18日上午进行两种药物联合化疗(5-Fu:1526毫克/6小时滴完+ksm:339毫克/2小时滴完),使用药物针对恶性肿瘤,癌转移全身的剂量,八天一疗程全日化疗后,头发脱落成光头,医务人员这才进行B超检查,与门诊B超对比显示宫腔内物体无任何变化之后,医生告知受害人,说“绒癌转移附件,需要做胸部CT,看是否转移胸部,如转移,手术不用继续化疗,如没有转移,考虑手术,术后再化疗,效果会好些。”经CT检查,未转移至胸部,医生告知可以做手术,医务人员未告知手术可能导致的后果情况下要求患者签字手术,6月6日实施手术为“筋外膜全子宫切除十双卵巢切除十双输卵管动静脉高位结扎切除手术”,但是在手术前的检查结果表明一切正常,特别是CA-125结果8.91(正常值≤35),已排除肿癌瘤,绒癌的直接依据,两次B超,双侧附件未见异常,双卵巢未见病灶,术中探查病历记载:无腹水、子宫增大、表面光滑、质中、双卵巢正常,大小褐色,未见明显病灶,双输卵管未见异常,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下,院方医生仍实施了“筋外膜全子宫+双卵巢+双输卵管全切除手术”,在6月7日的病检报告单出来之后,医务人员以结果未出来加以推脱,不告知患者实情,再问则以“还好”作答,手术后7天拆线,医方摧着出院,患者回到家中发现出院小结竟为“胎盘植入”与诊断“绒癌”不符。

关于此次医疗行为的病历全在医方,以及检查结果,病检结果,医方未告知患者真实的情况,患方并不知情。

经武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武医鉴字(2008)103号鉴定结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经微责任。受害人对鉴定不全,有缺陷,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经省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患双方提交证据资料,即送交鉴定机构的材

此案例医生未确诊化疗,误诊误治,化疗后检查结果医生已知无癌,化疗间隔10天,医生故意切除多个正常器官,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怎么解释?急!急!

渎职,故意伤害

市医学会专家的鉴定没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