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请进:关于土地租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1:03:35
我家住在一居民区里,因相中一楼的一块空地。(当地有一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楼下的绿地都归一楼使用.分配)因此想与其签订一个5年的租用合同,年租金暂定600元,先交一年钱,以后的逐年交。因怕其返回涨价,想拟定一个租用合同。约束他。不知怎样写周全一些。假若他反悔或是将房屋租给他人或是买卖我可以要回租金要求他赔偿(暂定违约金一万元)。请热心的人士给本人暂拟定一合同,以便今后付诸法律.(其实本人觉得付诸法律此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一楼的空地归大家所有,谁也无权租赁买卖,所以此合同也是无效的.但至少我可以要回租金),大家帮帮忙了!

“当地有一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楼下的绿地都归一楼使用.分配”
这规矩都被居民区所有住户所认可吗?一楼的住户也那么认为吗?你也知道你们的如果订立合同无效吧。
本人认为合同并非不可以订立,只是倘若东窗事发你可以举证“当地有一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楼下的绿地都归一楼使用.分配”而与其订立和同吗?

当然啦,合同如果是被确认无效则是自始无效,你就可以拿回租金了,相信你也知道。合同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本人认为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协商一致而且合理应当是有效的。(只是年租金暂定600元,本人认为1W元似乎不大合理,违约金是和实际损害挂钩的)
所以如果一楼的住户反悔或是将房屋租给他人你可以要回租金要求他赔偿。(买卖不可以,举证的时候对你很不利。)

合同只要你和一楼的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了。

但你也想想,如果你们订立合同以后,他们找不到了,你的钱就不好拿回来了啊。

以上建议纯属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用。但说实话我不提倡此行为。

  关于租用土地的相关流程和法律上的问题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