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借款无力偿还对总公司的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7:30:05

法人单位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债务人为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非法人经济组织),以无履约(或还债)能力为由,长期拖、逃债务,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法人欠债,通常具有数额大、讨要难、情事复杂、危害严重的特点,而且债权人常常陷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对方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尴尬境地。
法人欠债不还,自称无履行义务能力时,讨债人应在协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讨债策略。(1)债务人谎报注册资金,原无履约能力。某公司贸易部向某家电公司购入录像机1200台,欠对方货款24.35万元。家电公司多次派人催讨,该贸易部均以无钱付款为由,请求后延还款期限。1993年6月,家电公司派崔某讨债,对方仍称无力还债。崔见该贸易部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金80万元,上级主管单位为某集团公司,遂对该公司与贸易部的关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贸易部是该集团公司1992年4月申报建立的,实际只借给贸易部40万元。贸易部由张某承包,约定年缴利润10万元。由于经营亏损,1993年1月集团公司已将借款收回,贸易部实际处于无自己有资金状态。崔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务。法庭调查后认为,贸易部财产应为80万元,由于集团公司谎报,则集团公司应对贸易部的债在80万元内负清偿责任。家电公司24.35万元的债权应由该集团公司负责清偿,该贸易部应予以关闭。(2)债务人经营状况不佳。如被人拖欠货款、货物、资金运转不灵,产品滞销,压库严重,经营混乱,严重亏损,资已不抵债等。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而“不能支付”、“停止支付”,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实施破产清偿。其它情况下,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以债抵债,或其它方式偿债。(3)债务人故意拖欠,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这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常有发生。1991年10月,某钢铁厂与某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供应500吨¢6.5盘元钢材的合同,每吨价格2050元,当年11月15日交货,货到验收付款。在收到需方10.25万元的约定预付款后,钢铁厂如约发货。但金属材料公司收货后以资金未到位为由,不付货款。供方多次前往催收亦无效果。1992年6月,在供方要求下,双方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金属材料公司答应在6月底前先还20万元货款,7月底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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