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对于可撤消权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43:14
最近准备考在职法硕,教材上有2句话,觉得有点矛盾:
1、法律对于撤消权的行使规定了1年的期限,即可撤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撤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以支持。
2、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权利即行消灭。
两句话中,对1年期限的开始时间是不是有点矛盾,一个是“自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另一个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请高手帮助!

很明显民法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 民法包含合同法~~ 根据法律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合同法调节的是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关系之外的民事关系,则适用民法规定~~ 两者并不冲突~~~

当然以法条为准了。中国的法律就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两条道。如果你纯搞理论,可以同意第1个说法,如果你想进行诉讼,建议以第2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