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寻求专家律师帮助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8:29:39
单位5月20日录用杨小姐,口头工资2800无合同,7月1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理由,但当时杨小姐已经怀孕,单位知道,7月6日她流产了,7月15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劳动关系,补偿拖欠工资(一直没发),和补交社保公积金手续,和没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还有小产医药费共计21000多;
证据有录音(证明劳动关系的),医院证明和病假条15天的;理由是1是孕期和试用期没经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有辞退员工程序不合法
8月27日开庭,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到7月1日终止,但工资延续到7月22日小产假结束,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只有6月19-7月1日12天,社保和公积金只有5月6月两个月
这明显不符合妇女保护条例关系小产的规定,杨女士请求诉讼帮助,可是我只是人事,不太懂人民法院起诉案件,请专业律师解答上诉的赔偿和胜算等,高分追加回报,谢谢,我和杨女士相信法律的公正!
杨小姐是自然流产 ,另外我们江苏这边是小产假是15-30天,但是医生给开的15天
另外,她现在查出来有小产后的盆腔炎建议休息,同时连续工龄是5年,这个有个医疗期3个月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现在的问题是,从今天起,我们开始准备法院诉讼,请问我们能推翻仲裁的赔偿算法吗,另外她的赔偿怎么算合适,到底是多少?
请求非专业人士就不要回答的,我也是做人力资源10年工作者了,还是请专家帮帮忙吧,我会追加分数的,谢谢了~

1、杨小姐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只能享受病假,在病假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自然流产,可以享受产假90天,在产假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个关系到劳动关系终止到哪一天。
2、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诉。起诉可以要求单位:
(1)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2)赔偿没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拖欠的工资;
(4)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的各保险;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小姐问题如下:
第一,5月20日录用杨小姐,至6月21日应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单位违法,以后每月应按双倍工资计提工资
第二,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按未满6个月,补半个月工资*2计算,计提赔偿金。
第三,单位未在用工当日即上保险,需要补足保险,其中含生育险。

依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下发的,(由于未知你所在位置,暂用全国适用的法规)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
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
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
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