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保全的问题,懂债权的资深律师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11:28:28
甲供货给乙,乙供货给丙。甲在合同到期,找乙要钱,乙无力偿还,但乙把对丙的债权转给了甲(年底到期)。甲起诉乙、丙,同时保全了丙的账户。请问甲保全丙的账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甲将乙列为第一被告,丙列为第二被告。冻结的可能性比较大,冻结和保全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保全丙的账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债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具体规定看下面的《合同法》法条。从你的描述上看,甲是想向丙行使代位权,但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1、本人的债权依据到期;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乙对丙的债权还没到期。
  债具有相对性,如果你因为对乙的债权而冻结丙的账户,那样会损害丙的合同利益,而且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乙和丙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全的前提是,债务人有可能做出一些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乙也把对丙的债权转给了甲,所以,甲的债权是要通过丙的还钱来实现的。可以换一种理解方法,就是现在乙走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甲和丙之间的了。因此,甲起诉的话,要求保全的财产只能是丙的,而乙呢,在案件中只能算是有连带责任的人。

由于乙把对丙的债权尚未到期,故甲既不能起诉丙,也不能对其申请财产保全。

是申请冻结了丙了账户。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现在你的债权关系是你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乙是第三人。

法律依据债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