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0:59:23
比如:一个月中发生销项税额120000,进项税额转出24000,本月进项税额20000,请问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如果计算方法是:120000+24000-20000=124000 的话,请问为什么要加上“进项税额转出”??
我知道有哪些情况要放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我的疑点是:既然有进税转出,肯定之前有进项税额,这样一进一出不就平了么?怎么计算应纳税时还要加上进税转出??此题如果加上“进税转出”的24000,是不是等同于就增加了“销项税”的数额?这样就增加了应纳税额?速盼回复,谢谢!!

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一定是发生了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由此可知,货物在购进时已经对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而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时,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要加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是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不允许你抵扣了,这样会增加销项税也就是增加了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例如: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