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6:56:48
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剥夺政治权利

这句话对吗?说明理由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对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政治权利的剥夺是以上四个权利全部剥夺 不是只剥夺其中一个或几个
以上四种权力对正在服刑的犯罪人而言后三种就不可能实现
所以那句话还是不对

这句话是对的.

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否则何来"并处"?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那么我觉得"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就没有了其存在的意义了.

对的。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如果没有判处附加刑,当然不能有附加刑的处罚。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