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专业律师解答劳动仲裁后的诉讼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6:51:21
高分寻求专家律师帮助劳动争议案件

单位5月20日录用杨小姐,口头工资2800无合同,7月1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理由,但当时杨小姐已经怀孕,单位知道,7月6日她流产了,7月15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劳动关系,补偿拖欠工资(一直没发),和补交社保公积金手续,和没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还有小产医药费共计21000多;
证据有录音(证明劳动关系的),医院证明和病假条15天的;理由是1是孕期和试用期没经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有辞退员工程序不合法
8月27日开庭,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到7月1日终止,但工资延续到7月22日小产假结束,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只有6月19-7月1日12天,社保和公积金只有5月6月两个月
这明显不符合妇女保护条例关系小产的规定,杨女士请求诉讼帮助,可是我只是人事,不太懂人民法院起诉案件,请专业律师解答上诉的赔偿和胜算等,高分追加回报,谢谢,我和杨女士相信法律的公正!
问题补充:杨小姐是自然流产 ,另外我们江苏这边是小产假是15-30天,但是医生给开的15天
另外,她现在查出来有小产后的盆腔炎建议休息,同时连续工龄是5年,这个有个医疗期3个月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现在的问题是,从今天起,开始准备法院诉讼,请问我们能推翻仲裁的赔偿算法吗,另外她的赔偿怎么算合适,到底是多少?
请求非专业人士就不要回答的,我也是做人力资源10年工作者了,还是请专家帮帮忙吧,我会追加分数的,谢谢了~
真愁人,再解释一下,连续工龄的含义和这家单位的入职日期无关的 ;另外,6月份初就怀孕了;
在说明一下,我需要的赔偿金额的算法和具体数目

是单位主动提出的的7月1日让她办理离职手续,无理由的

如果单位能证明杨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则仲裁是错误的。
你提起诉讼时法院审理的范围只以在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你不能增加诉讼请求。要想增加的话,只能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先”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经仲裁后才能向法院“另行”起诉。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济过程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女职工在三期内以及任何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不可以依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你的理由就白费了。
连续工龄只是对请病假的期限有意义。

杨小姐问题如下:
第一,5月20日录用杨小姐,至6月21日应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单位违法,以后每月应按双倍工资计提工资
第二,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按未满6个月,补半个月工资*2计算,计提赔偿金。
第三,单位未在用工当日即上保险,需要补足保险,其中含生育险。

依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下发的,(由于未知你所在位置,暂用全国适用的法规)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
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
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