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入职,2008年9月签的合同,可以要求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08:57
我从2005年入职,知道2008年9月才签的合同。
请问专业人士:1、我可以要求2008年以前的赔偿吗?怎么算?
2、我可以要求2008年2月到8月的未签合同的赔偿吗?怎么算?
如果合同到期了,我还可以要求以上的赔偿吗?
请哪个人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多谢!

你好:
你指的赔偿是指什么呢?公司开除你了?公司和你协商节约了?还是你准备辞职了? 请明确现状,谢谢。

1、可以要求,从2008年2月—8月期间的赔偿,每月享受2倍工资待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自员工进入公司超过一个月,公司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到满1年内,公司每月需支付2倍工资。

2、2008年之前没签到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的。

3、只要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可以要求赔偿的。在得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最好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即使提出劳动仲裁的话,也是有时效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