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8:28:55
请问一下。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法。2008年一月 我没有和企业签订 合同。因为我是企业老员工,所以没和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现在我没干了。能得到什么赔偿吗?

你说得不清楚
1."2008年一月 我没有和企业签订 合同",那原来有没有合同呢?
如果有,是不用重新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原来没有,08年后还是没签合同,从08年2-12月每月双倍工资.

2."现在我没干了"是你自己辞职还是企业解除合同?
如果自己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解除,按以下计算经济补偿金:

1)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4)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2008年1月1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没有在30天内签订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工资赔偿.你可以提出赔偿,找个律师,提劳动仲裁,100%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