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更改支付方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3:27:01
保监会昨天下发《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11月1日起,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超过千元以上的赔款,保险公司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到该被保险人的实名账户;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且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金额,也要非现金支付。
为什么太平洋保险公司却要求从9月1日起施行。而且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修理费用,然后拿发票去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据说需要半月时间才能理赔到位。这个提前更改支付方式的做法合法吗?

1.反洗钱要求早就已经下发了,9月1号实施已经晚了。

2.而且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修理费用,然后拿发票去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据说需要半月时间才能理赔到位。

这个也没什么问题,一贯是这样。

什么跟什么啊?就算是11月1日后执行新理赔办法,也是被保险人先垫付修理费,再凭发票找保险公司理赔啊,这一条一直都没变过的。从没听过保险公司在你没修车前先陪给你钱的。

不合法,请拨打你所在地的114查询当地保监会的电话,告他!~

其实这不光是保监会的要求,也是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方面的要求,所以这个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保险法规定赔款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可能你可以与修理厂签署授权委托,委托修理厂帮你办理理赔。